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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游棋牌岳阳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标签: 关于网络设计推广网站 2023-05-06 

  原告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系“樟树港辣椒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樟树港辣椒所划定的区域保护范围内,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20日为樟树港辣椒的休市期,休市期内生产销售的“樟树港辣椒”均为假冒产品。被告高某系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村民,高某在某购物APP店铺中推介其销售的辣椒时使用了“正宗樟树港辣椒”等文字,同时,特别注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在辣椒的包装盒上使用了“樟树港辣椒”,以及与辣椒协会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图形。原告起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盒上均使用了“樟树港辣椒”文字,以及与辣椒协会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图形,同时特别注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且发货地为樟树镇,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樟树港辣椒保护区域范围,为樟树港辣椒正品。因案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为樟树港辣椒休市期间,且当地农业服务机构证明该期间樟树镇内无任何村民有生产反季节樟树港辣椒的能力及技术。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通过辣椒特征比对,从外观形状、单颗质量、果柄长度、表皮颜色及纹路和该辣椒的生产时间、生产地点等方面分析后明确认定高某销售的辣椒不符合樟树港辣椒特征,高某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所售辣椒系在樟树镇区域种植。综合涉案产品的知名度、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合理的维权费用、涉案侵权产品的销量等情况,并考虑到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对本地村民应当以指导为主、不应以获利为目的,判决被告高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本案是司法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典型案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会严重损害地理标志的声誉,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保护地理标志既是我国对TRIPS协议的履行,也是我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案通过判决明确了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产品经营者,购进保护区域外的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在网上销售的,同样构成侵权的裁判规则,对促进我市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该案入选为湖南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武汉润禾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7日、2017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两个“夫专家”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膏剂等,还为产品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登记。武汉润禾公司发现江西某公司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武汉润禾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2020年8月21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汉润禾公司投诉后,对江西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江西某公司此后仍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网络平台及多地区实体店铺均有销售,故武汉润禾起诉,请求判令江西某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惩罚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50万元。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西某公司主观上攀附武汉润禾公司商标商誉的意图明显,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呋专家”或“肤专家”商标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标识的情形云游棋牌,侵犯了武汉润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武汉润禾公司的“夫专家”抑菌软膏上市时间早,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现有的包装装潢设计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抑菌膏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武汉润禾公司的“夫专家”抑菌软膏联系起来,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应认定为特有的包装装潢。而江西某公司使用了与武汉润禾公司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极为近似的包装盒,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武汉润禾公司既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故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武汉润禾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江西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的时间和情节、武汉润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岳阳楼区法院判决江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润禾公司损失5万元。

  武汉润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江西某公司予以惩罚性赔偿,并补充了相关证据。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润禾公司在起诉时已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江西某公司作为同类药品生产厂家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特别是其在被行政处罚之后仍无悔改之意,继续生产和销售新的涉案侵权产品,持续侵害武汉润禾公司的知识产权,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武汉润禾公司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或江西某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参照其商标许可使用费(年商标许可费为30万元)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并在此基础上酌定对江西某公司处以2倍的惩罚性赔偿。因武汉润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50万元,遂维持一审判决停止侵权的部分,改判江西某公司赔偿武汉润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对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或者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等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武汉润禾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且举证证明江西某公司存在侵权故意并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本案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赔偿基数的计算路径,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显著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救济,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的观念深入人心,传递了岳阳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该案入选为湖南法院2022年度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韩国企业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 Corporation)是第19642671号商标“图片”的注册人,生产的“吕”牌洗发水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2020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授权其关联公司及商标使用许可人爱茉莉公司对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19年初,案外人卢某(徐某丈夫,在逃)与被告徐某商议准备经营假冒他人品牌的洗发水获利。卢某购回灌装机、空压机并开始联系洗发水包装瓶等生产厂家及销售渠道。同年7月,卢某将购买的散装洗发水、“吕”牌洗发水包装瓶、假的“吕”牌洗发水商标标识、包装纸箱等运往被告徐某的伯父家。被告徐某组织人员开始灌装假冒“吕”牌洗发水,并在洗发水包装瓶上贴上“吕”牌中文标识后装箱。从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徐某分三次共灌装假冒“吕”牌洗发水1400箱(36瓶/每箱),并运输到外省进行非法销售。2019年11月16日,徐某与卢某又准备将假冒的“吕”牌洗发水运往外省进行销售,正在将货搬运上车时,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878箱31608瓶“吕”牌洗发水为假冒注册商标“吕”牌之产品。经认定,涉案金额为284.472万元。2020年6月15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图片”牌洗发水,依法予以追缴。2021年6月,爱茉莉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制造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告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在同一种商品即洗发水上使用与“图片”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被告徐某与其丈夫卢某系共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对共同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原告在卢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仅起诉徐某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大、涉案金额高,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恶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刑事犯罪,属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等情况,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的典型案例。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权利人仍然有权主张民事赔偿。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通过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路径主张权利,故在维权过程中也极易造成刑、行、民的交叉。但以刑事、行政方式云游棋牌维权,虽然侵权行为被制止,没收的财产与罚款均上缴国库,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的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并非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本案在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对权利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岳阳法院对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的司法理念。

  原告郭某的父亲为医生,其父根据多年行医的经验提出开发新型智能颈椎理疗枕头的想法,经与湖南某研究院联系、协商,2020年7月13日,郭某(甲方)与湖南某研究院(乙方)签订了《智能颈椎理疗枕头研发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智能颈椎理疗枕头”。产品研发设计费用50万元,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完成产品研发后支付余款40万元。研究开发期限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2月1日。风险责任特别约定:产品技术研发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双方约定产品研发失败,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研发经费。2020年7月1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了10万元的研发费。研发过程中,甲方曾三次向乙方提供研发产品的样机,但因双方对样机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认识不一致,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乙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研发经费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研发合同,原告支付了首笔研发费用10万元,被告在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期限内提供了研发样品,基本实现合同约定的智能颈椎理疗枕头七项指标,且后续进行了多轮的调试修改,但至本案诉讼提起时双方已经停止了进一步合作,导致合同约定的研发收尾工作等后续内容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故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请求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智研发费于法有据,亦符合合同中“如双方约定产品研发失败,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研发经费”的约定,应予支持。由于研发合同对智能颈椎理疗枕头所应具备功能的约定只是笼统的设想,缺少具体的、可量化的指标。被告提供的研发样品已基本具备合同中约定的七项功能,但距离原告所设想的可直接批量生产、上市销售的成熟产品仍有一定距离,而原告对产品所提出的诸如灵敏度、美观度、舒适度方面的意见,固然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产品的成功,但也有个体体验的主观判断差异,亦超出了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被告无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违约行为,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研发经费。

  本案是司法保护技术创新、创造的典型案例。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与科学研究一样,都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由于人们受现有知识水平限制,研究开发的失败也是可能发生的,开发合同的风险是存在的。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成果虽然未在约定期限内圆满完成,但受托方并无法定或约定的违约行为的,受托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虽然受委托开发的企业返还了预付的研发经费,但独享了研发成果,可以在以后的其他项目中继续运用。本案通过裁判为科研技术的研发风险保留了容错空间,对激励企业大胆实验、勇于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普拉达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企业。其依法享有第1263052号“图片”、第G662397H号“图片”、第G954231号“图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2000年6月,“PRADA”商标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胡某经营的网店出售了普拉达2019最新款意大利进口小牛皮链条肩带包仿品12个,且在包外标有“PRADA-MILANO”,包内有“PRADA”标识。原告普拉达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胡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普拉达公司所有的第1263052号“图片”、第G662397H号“图片”、第G954231号“图片”等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胡某在微店平台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及链接上使用PRADA标识的行为,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普拉达有限公司案涉注册商标分别构成商标相同和近似,构成侵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云游棋牌、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范围、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商品销售情况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胡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普拉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本案是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是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的企业,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大陆,属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请求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保护,应当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本案所涉商标Prada是全球奢侈品行业领先品牌之一,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平等保护中外的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是我国严格遵守所加入或承诺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义务的体现,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同时体现了中国司法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增强了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

  6.原告安徽富光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某超市、广东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16年3月10日,原告安徽富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号为L0.6、名称为杯子(富光力量动感太空杯)的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8月17日涉案专利获得授权,现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2021年12月2日,原告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被告岳阳楼区某超市以1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蓝色水杯,该水杯底部的合格证标有被告广东某公司字样。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的涉案专利整体构成近似,属于原告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安徽富光公司起诉要求两被告胡某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损失3万元、12万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通过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远程协调,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岳阳楼区某超市下架侵权产品,被告广东某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和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顺利结案,有效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自2022年5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岳阳地区范围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过去的长沙中院知产法庭专门管辖调整为由岳阳中院管辖。本案作为岳阳中院首批受理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之一,法院庭前组织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撤诉结案,及时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实现了知识产权的高效率保护,既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节约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汨罗某置业公司为宣传其开发的楼盘,以举办抖音短视频比赛为由,邀请原告李某进行短视频创作。2022年3月,李某为创作比赛视频,找该置业公司要了一段介绍被告楼盘的航拍素材,李某在素材基础上通过自行拍摄视频素材、添加文案及配音、进行剪辑等方式创作了2分16秒的涉案视频,并在视频里添加水印。同年4月,李某将涉案视频发送给该置业公司员工进行审核,期间云游棋牌,李某在抖音上发送涉案视频时,该平台审核提示因“涉及非原创及无创作的素材引用”故“不适合继续推荐”,李某发布涉案视频因此被限流。经核实,被告汨罗某置业公司员工未经李某许可,将李某的作品在各短视频平台进行转发商用。原告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汨罗某置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虽使用了被告汨罗某置业公司提供的素材,但摄制了新场景,表达了新的思想,较素材视频更为丰富和饱满,体现了作者个性设计,具有区别于涉案素材表达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创作时以加水印的方式对涉案视频进行了署名,李某系涉案视频的作者,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人。被告汨罗某置业公司员工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发布李某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用于宣传该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致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视频,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汨罗某置业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删除了案涉视频,消除了影响,故岳阳楼区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本案是司法保护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与传统类型的电影作品相比,短视频具有时间更短、传播更加迅速、制作过程简单等特点。本案充分比对涉案视频内容与素材内容,综合考量涉案视频表达思想,明确了合理使用他人素材但表达新思想、体现作者个性化设计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新作品。同时,亦明确了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构成侵权。本案对平衡创作与传播、鼓励作品创新、促进多元化表达、推动文化产业和谐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8.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1997年4月7日,英皇集团在中国境内注册了第977748号“英皇”文字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41类。经过两次续展注册,商标有限期至2027年4月6日。英皇集团注册“英皇”商标后,将商标使用于娱乐、电影、酒店等领域。2019年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后查明,某公司自2009年6月以来在岳阳市南湖风景区经营“英皇国际KTV”,未经“英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KTV店面招牌、装饰装潢等多处使用了“英皇国际”“英皇”字样,认定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岳市监南责字(2019)3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通知书》,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福通公司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2020年1月23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岳政府决字[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行政行为。某公司不服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岳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向君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公司在其英皇国际KTV会所的字号名称(招牌)以及装饰装潢、陈设布置、商品标签、点歌系统所使用的“英皇国际”易使相关公众与“英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权人所注册的“英皇”文字商标构成近似,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岳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中院。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在其经营的“英皇国际KTV”娱乐场所的店面招牌和前后门招牌上都突出使用了醒目的“英皇”字样,装饰装潢、陈设布置以及KTV歌曲点播系统中都标识了“英皇”字样,某公司的标识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从整体对比来看,某公司使用的“英皇国际”,“英皇”在整体结构中较为突出,占主要部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误认。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决定商标使用于何种商品上或者服务领域,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授权使用该注册商标。这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实施保护的内涵所在。经营KTV实乃第41类中的“提供娱乐设施”服务种类。某公司提出注册商标“英皇”核定的使用范围是第41类和第42类,不属于与经营KTV行业相同或相类似服务范围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将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岳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对涉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妥善处理因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的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了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2001年5月,被告人方某入职湖南某公司,系某公司第一批技术研发人员,参与某系统的研发工作。2008年,被告人方某与某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2009年7月10日,被告人方某从某公司离职。2018年8月,福建某公司欲向湖南某公司购买某设备上的11种备件(含某系统核心备件),并向该公司进行了两次询价,湖南某公司向福建某公司的报价均在一百万元以上。同行业从业人员姚某(另案处理)获悉该信息后,采取低价竞标的手段,于2018年9月18日以719850元(含税)的合同报价获得该订单。但因合同中的某系统核心技术是由湖南某公司自主研发,姚某向他人打听时得知被告人方某是某公司原技术员后,遂联系被告人方某,询问被告人方某能否制作出湖南某公司的某系统。被告人方某表示可以制作,并与姚某口头约定制作价格为78000元,随后,姚某向被告人方某先行支付定金23000元。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方某在深圳某公司定制了32块电子板,并联系时任湖南某公司技术员的被告人邹某,要被告人邹某向自己提供该信息技术,并承诺事成后付给被告人邹某一笔报酬。2019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邹某在与湖南某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并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携带储存有某系统信息技术的办公手提电脑到长沙市与被告人方某见面,并根据某系统的源代码编写了针对福建某公司主设备的目标代码提供给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支付被告人邹某报酬22000元。被告人方某将使用从被告人邹某处获取的目标代码制作出的相关产品交付给姚某后,姚某于2019年4月17日将含有某系统相关部件的备件销售给福建某公司,并于2019年3月1日将剩余的货款55000元支付给被告人方某。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邹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利诱被告人邹某并通过被告人邹某获取商业秘密,系犯意的提起者,且其所获违法所得较多,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邹某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邹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根据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方某、邹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分别获56000元、22000元违法所得,对该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判决被告人方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云游棋牌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邹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被告人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方某的违法所得五万六千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是人民法院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典型案例。因职工离职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是较为多见的知识产权违法类型,也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本案中,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严厉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一方面警醒员工在离职后应当尊重原企业的知识产权,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另一方面对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完善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也起到警示作用,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同案人陈某(已起诉)推广的“完美阿拉德”系私服游戏,仍联系百度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和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刘某(另案处理)为陈某开通百度后台账号。同案人陈某利用百度账号进入百度推广网站对“完美阿拉德”私服游戏进行网络推广,该私服游戏的玩家充值流水达3700余万元。同案人陈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的推广费用共计94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取2%至10%不等比例的“点钱”,非法获利60万元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9月20日被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陈某是“完美阿拉德”私服游戏的经营者,仍通过信息网络帮助陈某向公众传播、推广侵犯著作权的游戏软件,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云游棋牌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私服,是指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如同山寨商品损害品牌利益的道理一样,“私服”运营者投入低廉的资金,从正规网游端口分流大批玩家,从而给享有著作权的游戏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因经营私服游戏产生的犯罪行为大量涌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整个产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有力震慑了网络游戏领域的犯罪行为,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有助于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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