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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云游棋牌

标签: 建站知识 2023-04-26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个案,是法治关怀的细微落脚点,也是法治不断进步的增长点。2022年,南京法院共审结7300余件知识产权案件,我们从中精心筛选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十大案件进行发布。这中间,既有技术查明与法律判断完美融合的全国首起支持GPL抗辩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也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南京绒花著作权侵权案件,有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专业化制度优势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也有贡献清网净网司法力量的僵尸域名网站著作权侵权案这些案件既是对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审判工作的一次集中汇报,希望这些典型案例能充分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让鼓励创新创造的理念深入人心,用法治的力量为创新发展有力护航。

  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就其享有的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作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再次向南京中院起诉称,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蜻蜓公司)持续侵害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云游棋牌。南京中院在专职技术调查官协助下审理查明,未来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包含主程序及预览程序两个部分。主程序源代码软件含有应遵守GNU GPLV2开源许可证的开源代码,但其未遵守开源协议要求进行了闭源处理。法院认为,未来公司违反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相关规定,对主程序部分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预览程序软件不受GPL协议的传染和影响,构成实质性相似,云蜻蜓公司构成侵权。因云蜻蜓公司在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仍再次侵害未来公司相同权利基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节。南京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云蜻蜓公司侵权获利的3倍即300万元确定赔偿额。

  本案系全国首起支持GPL抗辩的典型案例。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首先,南京中院在专职技术调查官辅助下,高效、高质解决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GPL传染性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将权利软件的开源性进行了深入查明。南京中院的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既充分实现了技术事实的高效、高质查明,也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和举证成本,被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批示全国推广。其次,南京中院在全国首次认定,受GPL传染性条款约束的软件,若违反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约定,则对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该判决对于受GPL传染性条款约束软件的认定以及软件产业中关于开源软件的合理使用规则,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最后,南京中院依然认定,云蜻蜓公司构成对预览程序的侵害,且故意、重复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对侵权行为作出严厉惩处。双方最终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达成和解,均未上诉。南京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南京软件名城创新建设、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最优司法保障。

  原告赵树宪系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为绒花制作设计了福寿三多等多幅美术作品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其中涉案福寿三多绒花制品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等采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21年,被告摇曳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等渠道销售被诉侵权绒花制品。经比对,被诉侵权绒花制品与原告美术作品均包含佛手、寿桃、石榴三种主要元素,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来看,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摇曳公司未经赵树宪授权,擅自制作、销售上述制品,侵害了赵树宪的涉案著作权。故一审法院判决摇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赵树宪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摇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绒花始于秦朝,唐朝被列为皇室贡品,明末清初流入民间,主要在春节等重要节日及婚嫁喜事佩戴。南京绒花是南京具有代表性的、极具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谐音荣华,2006年被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在第二届民间艺术国际组织世界青年大会上荣膺组委会荣誉大奖和世界青年眼中的最美中国手工艺。绒花制作,需经染色、软化黄铜丝、勾条、打尖、传花等近十道工序,不仅体现了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也具有市场经济价值。权利人作为制作绒花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同时,将作品融入时尚元素,受到广泛欢迎,让这一传承千年的绒花技艺重现荣光,应当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本案通过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综合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进而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绒花美术作品构成侵权,明确体现了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向社会传递了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的司法保护模式提供了有效的实践参考。

  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公司)系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在官网上、展会宣传上展示利伐沙班片利伐沙班片原料药包装盒图片等,包装盒显示生产商为恒生公司。拜耳公司认为,恒生公司许诺销售的上述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恒生公司删除官方网站上的侵权宣传信息,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恒生公司不服,认为涉案产品并未处于可以销售的状态,不构成许诺销售;即使构成许诺销售,其行为也符合专利法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的规定,不构成专利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恒生公司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对于行政审批例外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不应对该规定作扩大理解。对恒生公司主张其宣传展示涉案产品对象为仿制药申报企业,其行为符合Bolar例外情形的主张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恒生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为涉及专利法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侵权例外(Bolar例外)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确了专利法以保护合法权利为原则,以法定不侵权为例外,凡例外必须严格解释的司法理念。具体到专利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Bolar例外)有关规定的法律适用场景中,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在专利权届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及性,也要避免削弱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审慎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其次,本案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制度优势,本案系恒生公司针对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程序集约化、审理专业化的制度优势。最后,本案更加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本案是拜耳公司在国内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维权的案例,体现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合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提供司法保障。

  本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典型案例,以及中国最具研究价值的知产案例。

  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系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利用该专利开发出一系列耐高压旋转补偿器产品,并取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被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旋转补偿器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中,对于密封腔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系由多部件构成,并预留了部分空间,在形成过程中可能出现大小可变的情形,但是形成之后则表现出大小不变,故形成过程中的部分其他情形并不影响形成后结果特征的判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旋转补偿器前包含耐高压的限定性词汇,系对技术特征作用效果的概括性总结,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未产生实质影响,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未产生实质影响。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主题名称系对专利技术方案应用场景、技术方案所实现技术效果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并非独立的技术特征。其作用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便于专利行政审查、明确发明的保护主旨、用途的提示性建议,实现技术效果的概括和总结。二是在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实质影响时,发挥其限定作用。本案中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耐高压的实质是对技术特征配合作用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的表述,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未产生实质影响。涉案专利密封腔大小基本不变技术特征系由多部件构成的技术特征,在形成过程中变化、形成之后不变,形成过程中变化的情形并不影响结果特征的判断。本案对于技术特征的确定、比对和认定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丰达公司)经品种权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授权获得苏翠1号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家性生产经营权,并拥有针对侵害苏翠1号品种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20年9月7日,北方丰达公司对徐州宫品果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宫品合作社)培育的苏翠1号梨苗进行了公证取证。经鉴定,结论为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提供的苏翠1号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宫品合作社辩称,其系江苏现代农业(梨)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的推广示范基地,其种植的该梨品种合法来源于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将该品种销售后相应的品种权权利用尽,被告种植及销售被诉侵权梨品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宫品合作社生产及提供苏翠1号梨苗的行为超出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许可或默示的授权范围,侵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梨苗,销毁被诉侵权梨苗并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行为人超出政府推广项目范围使用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构成侵权的案件。在政府组织协调的植物新品种推广使用项目中,往往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等因素,植物新品种权人与品种使用人之间就品种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并未充分协商,乃至没有书面约定。在此情况下,如何界定品种使用人合理使用该品种的权益范围是审理中的难点,也直接影响植物新品种权人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本案综合考虑苏翠1号梨品种推广项目的目的、宗旨,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人在项目推广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因素,认定在推广项目确定的地域范围内,品种使用人有权种植、补种以及为前述目的培育苗木,但超出前述范围之外的育苗及苗木销售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案明确了植物新品种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目的、需求,以及项目确定的技术推广范围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植物新品种;一旦超出项目确定的推广范围使用他人植物新品种,则构成对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的裁判规则。对于如何正确实施政府组织协调的农技推广项目具有教育、引导作用,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原告南京慧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和公司)创作了广告语第五个季节The Fifth Season,并对该广告语及其品牌慧科技进行了大量且多形式的宣传推广。被告无锡五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季公司)与慧和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其将五季作为企业字号予以使用,并在官网页面中多处使用了五季The Fifth Season第五个季节的相关表述。此外,慧和公司在今日头条投放了广告页,五季公司在橙子建站中投放亦投放了广告页。慧和公司认为,两者在使用的图片云游棋牌、文字内容、排版布局等大部分重合,其投放的广告页整体构成汇编作品,五季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五季公司未经慧和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与慧和公司高度相似的广告页进行宣传推广,侵犯了慧和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五季公司将五季The Fifth Season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复制抄袭慧和公司今日头条广告页面的行为以及在其官网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五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并向慧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为提升自身知名度与影响力,企业常选择投放广告进行宣传推广,并创作简洁易记的广告语,以此加深消费者对其企业品牌、产品的联系与认知。本案明确了企业投放的广告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判断其是否为对已有同类题材作品的复制、模仿或抄袭;能否体现一定的艺术创作、审美观念或美术造诣等;能否形成独特的创意和风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企业针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价值等而创作的广告宣传语,若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且能够与企业的品牌、产品等形成固定联系,其他企业以英文、简称等形式近似使用、模仿该宣传语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职能,对故意侵权、恶意侵权等各类情节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以高额赔偿数额提高侵权成本,同时推动树立行业良性竞争规则,引导市场主体在经营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通过创新创造提升核心竞争力。

  南京金陵饭店是名扬中外的南京品牌,也是南京地标。2004至2018年期间,原告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与被告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可有偿使用金陵饭店标识。2019年起,原告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继续使用案涉标识,并函告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始终未变更企业名称。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陵饭店字号经原使用,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被告从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确系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期间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但在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股权转让后,即与被告就金陵饭店标识继续使用问题签订《品牌使用协议》加以约束。且被告亦确认,将逐步淡化金陵饭店品牌对业主和开发商的影响力。2019年,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发函并登报声明,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金陵饭店相关标识的行为。在双方协议期满后,被告已无权继续使用原告相关金陵饭店标识。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云游棋牌,不得使用金陵饭店字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全额支持了原告110万元的赔偿请求。

  金陵饭店字号及相关标识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地域代表性,经过40余年的经营,已经成为南京乃至江苏地区的文化名片。被告所使用金陵饭店字号虽系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期间更名而来,但在股权结构变更后,双方已及时通过许可协议方式对授权使用行为进行约定,协议终止后被告继续使用涉案字号、标识,仍系擅自使用。原、被告虽不是同行业竞争,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禁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10万元赔偿金额,体现了南京法院对本土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对传统企业字号和品牌形象的持续助力,也彰显南京法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维护南京品牌在全国相关领域内的声誉,为擦亮金字招牌、叫响南京品牌提供司法助力,让南京地标更加闪亮。

  原告崇明产销联合会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0256012号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张雪飞粮油店销售的大米包装袋正反面显著位置均标注较大字体的字样,产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制造商为兴雅米业有限公司,地址为海安市雅周镇迮庄村。原告认为,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张雪飞粮油店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第30256012号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海安兴雅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第30256012号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经比对,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即地名崇明及整体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证明商标所指向的产地,且具有相同的质量和其他特定品质。被告兴雅米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得到原告崇明产销联合会的许可,亦未能证明涉案商品来源于崇明地区以及具备崇明大米商标所要求的特定品质,其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核心在于公共利益和商业权利的平衡,特别是对该类商标中地名的侵权认定,若直接适用普通商标的正当使用规则,会造成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任何人商标性使用该地名的后果,因此应当通过对其中的地名等元素进行相对独立的评判并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精细化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由于来源于某一地区的商品所拥有的特定品质、信誉已经通过长期使用赋予了该地名一定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所以此时不必准确从外观判断该地名所使用的文字字体与商标所用字体是否构成相似,只要商标性使用该地名元素则认为构成近似,在被告无法提出正当使用等抗辩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年11月15日,原告登录涉案网站,该网站显示名称为雅酷影视。ICP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涉案网站备案主体为被告南京顶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ICP备案主体为被告,但从第三方公司的函复情况来看,在该域名到期后,被告未续费、未赎回,此后域名所有人已经变更。原告取证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被控侵权网站显示名称为雅酷影视,此时被告已非该域名的所有者,该网站服务内容与被告的经营范围相去甚远,该域名所对应IP地址非被告备案的IP地址。可以认定被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无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均应进行ICP备案。因备案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故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与域名实际使用主体并不当然相同。

  秦淮法院在审理涉及案外人抢注过期网络域名致使原ICP备案主体被诉侵犯知识产权纠纷类案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系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进行网站的申请注册、运营维护、日常管理等,域名到期后,第三方公司未提醒或协助企业办理ICP备案注销。域名被其他人重新持有,ICP备案信息并未随之更改。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僵尸域名,发布大量侵权信息,致使侵权纠纷频发。通过本案审理,秦淮法院主动延伸司法保护职能,积极维护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在梳理相关类案的基础上提炼裁判规则并提出应对策略,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了积极回复。体现了法院积极参与源头防控僵尸域名引发诉讼的溯源治理,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为清网、净网建设贡献司法力量,为互联网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效助力。

  原告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第3383960号、第1881443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安阳市傲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钮某某在后取得第1127376号狮统、第50466248号狮统注册商标,并分别将上述由SHITONGPAI、山形图形、狮统牌文字组成的图案拆分为三部分src=分别单独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大吉士粉包装罐及外包装袋上印有的狮统标识。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系由上述三部分注册商标组合而成,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案涉商品上使用狮统牌注册商标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其附加了狮统牌拼音、山形图形两部分元素,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同时附加了一些和原告注册商标及相关商品包装、装潢风格、设计、外观近似的元素,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主观故意,因而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

  本案涉及将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进行拆分和重组的侵权情形。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为了避开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外观显著性特征,故意拆分权利人注册商标各组成要素,将各要素及其近似图样重新申请为注册商标,再以重组的方式形成新的标识使用在商品上。这种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为商标权人确定的专用权范围,具有极高的视觉误导性,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对此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生产经营者在设计、申请、使用注册商标时,对于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商品及其注册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进行合理避让,具有警示意义。云游棋牌云游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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