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6 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从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而来,涵盖了 九三 、 快手 等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案例如下:
某餐饮公司与郑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某餐饮管理公司授予郑某 隆海某爷 品牌特许经营权,用于经营隆海某爷拌面项目,期限三年。郑某需交纳 1 万元保证金、2.5 万元加盟费,并以日营业额的 5% 作为服务费。2019 年 4 月 9 日,郑某开始经营,并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及加盟费。截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郑某拖欠服务费及货款 33,829.61 元。经某餐饮管理公司多次催要,郑某拒绝支付,并注销了用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由郑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郑某拖欠某餐饮公司货款及服务费,且擅自停止经营、不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予解除。合同解除系因郑某单方擅自放弃经营造成,某餐饮公司无过错,故无需退还郑某的加盟费及保证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某餐饮公司亦予认可,故判令郑某赔偿某餐饮公司实际损失。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和加盟产业的迅速崛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涉案合同对解除合同时加盟费是否返还未做约定,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判定加盟费不予返还,并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判定违约责任。
某饮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获得 某窑橙诺 注册商标权,于 2018 年 6 月获得 某窑 注册商标权,于 2019 年 11 月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宁夏某窑公司。宁夏某窑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为某饮品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该饮品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及可以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侵权诉讼。2021 年期间,某饮品公司就涉案商标商品与他人签订《代理销售合同》《试销合同书》。2021 年 3 月以后,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更换为较先前包装有显著变化的新包装。
某啤酒公司委托另一啤酒公司为其生产被诉侵权饮料,并自行对外销售。被诉侵权饮料上使用某窑文字和图形组合标识。某饮品公司认为两家啤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使用涉案商标生产的商品包装相似,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起诉,诉请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多项荣誉,并经过某饮品公司的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两啤酒公司委托及受托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且标识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某饮品公司生产的 某窑橙诺 汽水有四种不同的包装、装潢,其包装、装潢不唯一,且处于变化中,该公司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主要在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使用,自 2021 年初以后其商品包装已经更换,且与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有明显不同。
某饮品公司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并非 某窑橙诺 汽水长期、持续使用的特有包装、装潢。且 某窑橙诺 汽水主要起到识别作用的系 某窑 等商标标识,但上述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不能直接及于包装、装潢。某饮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主张权利的涉案包装、装潢在哈尔滨市、乃至黑龙江省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及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与特定的生产者相联系,故认定该包装、装潢不足以被认定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保护的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判决支持某饮品公司关于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驳回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应理解为商品的包装、装潢经过经营者长期持续使用及宣传,具有一定的显著区别特征,并建立起与生产者的特定联系,相关公众可以将上述包装、装潢与其生产者联系到一起,相关包装、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即是遵循这一原则,从多方面对于某饮品公司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进行分析,作出客观评判。
某公司设立于 2001 年 9 月,系核定使用在第 29 类商品上的 九三粮油 、 九三集团 等系列商标权人。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间,刘某等未经某公司许可,制造带有 九三 商标标识的纸箱、云游棋牌热封膜、瓶盖、油桶,对外销售假冒的 九三 非转基因大豆油、色拉油。2020 年 12 月 30 日,刘某等人的行为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判决生效后,某公司以刘某等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 九三 品牌在省内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集团的 九三集团 、 九三粮油 等注册商标有效,受法律保护。刘某等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并销售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刘某等停止侵权,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对于他人在先商业运营中所积累的商誉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在标识上进行必要的避让。未经权利人许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系伪劣假冒行为,属违法行为,应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制裁。
某信息技术公司于 2009 年开发了 某企业网站管理系统 ,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该软件著作权人。该公司进行大量宣传推广,使涉案软件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超过数十万用户使用该软件建设企业网站。某酒业公司运营的 网站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复制、修改、使用涉案软件建设网站,并没有按照《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侵害了涉案软件的署名权等多项著作权权利。某信息技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酒业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某酒业公司以起诉没有合同依据、涉案版权标识侵害他人商标权、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网站使用的版本与涉案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版本一致等为由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某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某信息技术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某酒业公司不能合理解释被诉侵权网站网页源程序含有某信息技术公司版权标识、企业名称以及与涉案计算机软件对应文件内容相同的源代码的原因,应当认定侵害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某酒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去除涉案计算机软件版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署名权。据此判决:某酒业公司赔偿某信息技术公司损失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七天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软件著作权属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开发者,其身份可由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源代码等证据证明。权利人允许他人免费使用计算机软件,使用者应当尊重权利人对软件的署名权,保留软件的署名信息。使用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删除软件的署名信息,仍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近年来,大量免费建站软件的出现为企业搭建自身官方网站提供了便利条件。企业使用此类软件时应严格遵守使用协议,尊重软件著作权,依约、合法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产生的著作权纠纷。
A 公司和 B 公司均是生产销售护眼灯的企业,双方均与 C 电视台有合作。A 公司主张,其给 C 电视台的口播稿与该电视台主持人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一档节目中播读内容有重合部分,该口播稿介绍的是 A 公司光生物安全护眼灯的特点、优势等,而节目公布的购买方式却是 B 公司销售电话。且该档节目在网络上可回听,仍然继续播放。B 公司热线对外销售时,客服人员谎称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室用灯均是 B 公司生产,以此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A 公司认为,B 公司利用 A 公司商业影响力,恶意混淆两公司产品,使消费者误认为售卖的是 A 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而纷纷购买,故 B 公司及 C 电视台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诉请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广告宣传为主持人的一次误播,其在同一时间段将 A 公司与 B 公司的广告稿件同时播放,B 公司不存在故意混淆的行为。涉案广告播出过程中主持人明确表述 全国一万多所学校教室都在使用 A 公司光生物安全护眼灯 ,该内容明确体现了 A 公司及其产品名称,而非 B 公司或其产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主持人误播的电话号码不存在,与 A 公司及 B 公司销售电话均不同。A 公司取证拨打的电话号码即是 B 公司的,与 A 公司不同,也未进行过更改。B 公司客服人员回复内容也不构成虚假宣传。故判决驳回 A 公司的诉讼请求。
市场经济下,竞争主体多元化,涉及多方主体利益,针对竞争案件,司法要引导、规范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一方面平衡多方利益,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动调节作用,力求妥善处理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可预期的竞争环境。健康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活跃的竞争,法院在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认定标准的前提下,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不能过分夸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过度干预经营主体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2007 年 3 月 30 日,李某某注册成立哈尔滨市某种子商店,组成形式为个体经管,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子销售。2020 年 4 月 2 日,阿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某的种子商店经营未附品种名称及标签的白包水稻种子云游棋牌,遂对水稻种子予以扣押。2020 年 9 月 8 日,阿城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阿城区公安局。2021 年 3 月 5 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4 月,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阿城区 3 个街道 48 家农户销售没有标签的 R*6 某运 8*8 某某发 7 水稻种子。经鉴定,李某某销售的上述 3 个品种种子系假种子,销售数量 12405 斤,销售金额 62,025 元,造成 48 家农户减产 105067.62 公斤,价值 388,750 元。云游棋牌审理期间,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91,750 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某明知假种子而进行销售,使农户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李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农 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种子质量关乎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农村稳定。黑龙江作为产粮大省,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压舱石 的责任。本案,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注重走访调查,关切群众利益,敦促被告人赔偿,帮助农户挽回损失。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处理结果既形成震慑效应,打击种子侵权,又保障和谐稳定,挽回农户损失,为种业健康发展及农村经济稳定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2019 年 12 月 9 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哈市监处字 [ 2019 ] 第 26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铺突出使用 某美金店 及 某美金店 省人民银行一九八三年创办 浮雕字样。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1984 年设立的黑龙江分行某美金店与朱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朱某某利用人民银行及某美金店在消费者心中的知名度、美誉度进行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朱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60 万元。
朱某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 年 6 月 8 日,省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但未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确认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朱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轻微违法。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判决确认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哈市监处字 [ 2019 ] 第 26 行政处罚决定违法;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美金店是哈尔滨市乃至我省知名品牌及字号。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行为与法院判决结果体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相互衔接,共同打击、惩处假冒行为,保护龙江品牌的坚定决心。判决对于其他商业主体具有正向指引作用,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震慑效果,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某厂为 某坎 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 32 类汽水。2018 年 11 月 2 日,某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某厂将 某坎 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某商贸公司使用 , 某商贸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2022 年,某厂以某商贸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2 日开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给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赔付违约金。某商贸公司辩称,某厂近 20 年一直处于停产的状态,某商贸公司经授权使用商标后对涉案商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培育,且某商贸公司于 2021 年也濒临倒闭,已提出协商解除许可合同。故同意解除合同及给付许可使用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商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许可使用费,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某厂要求其支付许可使用费并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涉案合同仅约定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故判定违约损失为拖欠许可使用费期间的利息损失,即按照一年期 LPR 标准判定损失数额。
我市有众多与某厂处境一样的企业,产品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品牌效益。通过商标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继续发挥注册商标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被许可人凭借对该商标的营销宣传迅速占领市场,达到双赢的效果。本案中,因被许可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商标持有人权益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促进商标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诚信履约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快手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成立,伴随 快手 APP 短视频平台飞速发展, 快手 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快手信息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立,使用 快手 作为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包含与快手公司经营事项重合业务,并在商业宣传和交易活动使用 快手 字样。快手公司以某快手信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快手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10 万元。某快手信息公司辩称,其没有对快手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快手 不是快手公司专有的字号或者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在消费者心中, 快手 已与快手公司及其短视频平台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某快手信息公司作为成立在后的企业,对 快手 知名度理应知晓,仍使用 快手 作为企业字号经营与快手公司相同的业务,并在宣传经营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快手 字号有正当性,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某快手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2022 年 5 月 1 日,我市部分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下移,基层法院大胆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模式,南岗法院率先采用要素式审判,取得良好效果,此案即是采用要素式审判的成功范例。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企业的字号,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保护,作为成立在后的企业使用该字号,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裁判在实体上表明司法坚决打击不法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决心,在程序上为进一步推行要素式审判模式,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促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供了指引。
某公司创作完成美术作品《迷你某少女团》,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某公司授权 A 公司使用该作品进行设计、生产、销售及推广周边产品,并有权对侵犯前述周边产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B 家居生活专营店 系 B 公司经营的 拼多多 店铺。A 公司发现,B 家居生活专营店 销售了 花某楼 某妹妹 玩偶,与涉案作品中的卡通形象相同。遂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请求 B 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A 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3 万元。
法院认为,A 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B 公司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玩偶形象与涉案作品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B 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A 公司未举证证明因 B 公司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 B 公司的违法所得,考虑 A 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B 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行为、主观过错等因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 B 公司赔偿 A 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3000 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即生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云游棋牌,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松北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即是全市首例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B 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节约了司法资源,满足当事人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需求,取得较好社会效果。